•市创新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/人扶持资金。(按40%、30%、30%的比例分3年发放)
•市青年拔尖人才给予20万元/人扶持资金。(按40%、30%、30%的比例分3年发放)
•全职新引进国家级、省级、地方级领军人才,分别每人给予400万元、300万元、200万元安家补贴;
•新引进国(境)内、外博士,分别给予20万元/人、30万元/人安家补贴;
•新引进国(境)内、外博士后,分别给予30万元/人、40万元/人安家补贴;
•新引进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立项后发给用人单位30万元科研经费。
•来佛山培养(实践)满3个月以上的硕士研究生,给予1500元/月/人生活补
贴(补10个月)
• 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赛事总决赛中获得一、二、三等奖和优秀奖
的企业团队,并在我市实施项目产业化或创办企业的,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、100万元、50万元和30万元奖补,区财政按照不少于1:1的比例给予配套。
• 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分别资助1000万元、500万元、300万元,国际科技合作奖资助50万元;
•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分别资助500万元、300万元、
100万元,国际科技合作奖资助20万元。
•落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或基地内孵化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(港澳台赛)获奖企业,市财政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。
•企业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、优势企业,分别资助50万元、30万元。
•企业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、优势企业,分别资助20万元、10万元。
•单位或个人获国家专利(含外观设计)金奖、银奖、优秀奖项目,分别资助50万元、30万元、20万元。
•单位或个人获广东省专利金奖、银奖、优秀奖项目,分别资助3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。
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,单个企业扶持最高1000万/年(每年只可申请1项)。
•信贷产品风险分担比例最高可达90%。
•对落户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市创新创业团队、高新技术企业、科技型中小企业、孵化器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,按累计实际投资额每达到500万元,给予其管理机构10万元资助,每家管理机构累计获资助最高200万元。
•企业融资专项资金:单笔资金使用额度原则上<2000万元,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<10个工作日,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使用同一个区的资金总额原则上<2亿元。
港澳创业带动就业补贴:港澳初创企业招用员工(1年以上劳动合同、6个月社保,申请时员工还在本企业就业)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。•港澳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: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,最高贷50万元。借款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(含信用卡消费)限额为10万元。
•港澳创业租金补贴:
(1)入驻我市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港澳创业团队或企业,可享受“三免”政策(免租金、免水电费、免物业管理费),入驻时间最长不超3年。
(2)符合条件的创业者(女性不超55周岁、男性不超60周岁)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(租赁地与注册地一致),最高补贴6000元/年*3年。
•港澳一次性创业资助:符合条件的创业者(女性不超55周岁、男性不超60周岁)创办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,补贴10000元。
•企业在上市挂牌中介机构的辅导下,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
执照的,奖励30万元。
•企业在上海、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,奖励50万元。
•企业上市团队成功推动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实现IPO上市,奖励20万元。
(由上市企业申请,并拨付给申请企业,由申请企业支付给上市团队。)
•企业境外上市奖励50万元。
•企业通过借壳方式实现境内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的,奖励
100万元。
•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,奖励20万元。
•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至上海、深圳证券交易所IPO上市,奖励50万元。